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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江苏苏州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招聘公益性岗位人员简章
【 日期:2016/7/21 | 浏览次数:2451 】


Tag: 事业单位 苏州事业单位 2016-07-21    来源:公务员资讯网 【 打印 】 我要提问我要提问
  2016年江苏苏州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招聘公益性岗位人员简章已发布,公务员考试网获悉,报名时间:2016年7月15日9:30—16:00。报名地点:苏州市三香路998号市政府大院5号楼4楼5447室。详情如下:
  2016年江苏苏州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招聘公益性岗位人员简章
  苏州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因工作需要,根据中共苏州市委办公室、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加强市级机关、事业单位公益性岗位用工管理意见〉的通知》(苏办发[2009]22号)和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苏州市机关事业单位公益性岗位用工招聘规程〉的通知》(苏人保事[2010]013号)的有关规定,经研究并报上级部门审批同意,拟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公益性岗位工作人员3名。现将有关事项公布如下:
  一、招聘岗位、人数
  招聘岗位为机关法务助理2名,计算机操作工1名。(附岗位简介表)
  二、招聘范围和对象
  凡符合本次公开招聘基本条件及招聘岗位所需专业技能、身体条件等资格条件的人员,均可报名。
  三、招聘条件
  1.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职业道德和敬业奉献精神,无违法违纪等不良记录;
  2.苏州市区户籍。
  3.年龄35周岁以下(1980年7月15日以后出生)。
  4.学历:本科及以上学历;
  5.专业:机关法务助理岗位为法律类专业,计算机操作工岗位为计算机专业。
  6.身体健康,无影响正常履行职责的各种疾病;
  四、招聘程序
  招考按照“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经公布简章、报名和资格审查、笔试、面试、体检和政审、录用等程序进行。
  (一)报名和资格审查
  1.报名时间和地点。报名时间:2016年7月15日9:30—16:00。报名地点:苏州市三香路998号市政府大院5号楼4楼5447室,联系电话:68615459,联系人:孙竹青。
  2.报名和资格审查。由报考人员持本人有效身份证、户口簿、学历证书等材料(均为交验原件并提供复印件1份),应届生还要提供双向就业推荐表,在规定的时间内到指定地点报名并接受面谈资格审查。填写《苏州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公益性岗位人员招聘报名表》,同时交本人同底正面近期免冠一寸照片2张。(见附表)
  (二)考试
  1、笔试。每个岗位报名人员超过3人增设笔试。笔试成绩以百分制计算,设60分为合格分数线。在合格分数线以上根据笔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按3:1的比例确定进入面试人选,不足3:1比例的,按实际符合条件人数确定进入面试人选,笔试成绩占总成绩的40%。具体考试地址和时间另行通知。
  2.面试。每个岗位报名人员不满3人的直接进行面试,面试成绩占总成绩的60%。具体时间和地点另行通知。
  (三)体检与政审
  1.根据考生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排序,按拟招录数1:1的比例确定进入体检的人选,并实行一次性体检。体检时间、地点另行通知。体检费用由考生自理。
  2.对体检合格人员进行政审,政审标准参照《苏州市2016年考试录用公务员报考指南》中的有关规定。
  3.因体检或政审不合格出现缺额时,在合格分数线以上的考生中,按总成绩高分到低分依次递补,也可减少招聘计划数。
  (四)录用
  经考试、体检、政审等程序合格的人员,在苏州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网站公告栏上公示一周,接受社会和考生的监督。经公示无异议的,经用人单位研究后录用。被录用的人员及时办理报到手续。报考人员须对照本简章报考条件如实填写本人相关信息,在考试、体检、政审中,一经发现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则取消报考或录用资格。被录用的人员,如与原单位发生人事(劳动)争议等事项,均由本人负责协商解决。
  五、聘用管理及待遇
  1.公益性岗位工作人员的管理按照苏州市《关于加强市级机关、事业单位公益性岗位用工管理意见》实施;
  2.聘用期间,公益性岗位工作人员的相关待遇按照苏州市相关规定执行,并缴纳五金。
  3.被聘人员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部门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
  4.录用后与本单位签订公益性岗位《劳动合同》,一年一聘。初次签订合同的聘用人员试用期一个月。
  5.被聘人员若
  若违反合同,本单位将中止合同、解除聘用关系。
  六、纪律监督
  公开招聘公益性岗位工作人员是一项严肃的工作,必须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严肃招考纪律,严格秉公办事,严禁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不正之风,一经发现即予查处。整个招录工作接受社会监督,特设立监督举报电话:68615446
  本简章由苏州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解释。
  附件:
  苏州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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