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消廉政账户,并不是完全堵塞领导干部自首或自我救赎的通道,而是要代之以明确透明的法定减免处罚制度。
近日贵州省纪委监察厅发布公告,决定自8月2日起,撤销省纪委“廉政账户”,要求党员当面拒收礼金,否则按照最新修订实施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违纪处理。据新京报记者不完全统计,全国至少曾有17个省份设立过廉政账户,目前至少已经有6个省份撤销。
“廉政账户”作为一种反腐手段,目的在于给官员提供一个将不便退回、无法退回的贿赂上交的绿色通道,给“被动受贿”者一个自我救赎的渠道。这种反腐思路,是在高压反腐之下,寄望于官员的自觉自律,也是对轻微贪渎的一种赦免方式,其实古已有之,并不新鲜。
廉政账户制度虽然并无明确法律依据,但可能是借鉴了古人反腐的智慧,一定程度上也符合人之常情,所以被很多地方广泛采用,像“亲情反腐”“廉政保证书”一样,作为反腐的地方探索,在特定阶段也发挥了一定作用。比如,一些地方设立廉政账户后,收到了不少退回的钱款,据说也解放了一些抹不开面子当场拒贿的官员。
但是,廉政账户之类的反腐奇招,一开始就伴随着争议,实际执行中也存在很多问题。最明显的就是,在很多查办的贪腐案件中,上交廉政账户变成了一种脱罪、减罪的手段,或者掩盖更严重受贿行为的挡箭牌。比如,有些贪污受贿的官员,预感到要被查了,才上交部分受贿款,希望能够减轻怀疑、躲避调查;还有的贪腐分子,贪多交少,上交的只是冰山一角,一旦东窗事发,还想混个主动自首,借此减轻处罚。
此外,廉政账户制度的设计也很粗疏,很多地方上交贿金并不要实名登记,也无法确定是否“不便退回”“无法退回”,是否在一定时间内退回,有没有因此为请托人牟取利益。因此,廉政账户收到的钱多钱少,其实说明不了什么问题,反而可能为贪腐分子留下了脱罪的后门。
这种事实上可以减免处罚的制度,对没有开设廉政账户的地方,其实是一种不公平,更违背了对贪腐零容忍的基本原则。有了这个后门,有时候不仅无法起到防腐拒贿的作用,还可能令一些初次“下水”的官员因此心存侥幸。
当前,在反腐从查案治标向标本兼治转变、制度化反腐加速推进的时候,有必要对违反中央精神和上位法的“土规定”进行清理,将其纳入法治化、制度化的轨道。尤其是,根据新修订实施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相关规定,违规收送礼品、礼金、消费卡行为,都是违纪行为,应该当场拒绝,不能再借口“不便退、不能退”先收下再说。按照这个适用于全体党员干部的党内法规,设立廉政账户的必要性已经基本不存在。
不过,取消廉政账户,并不是完全堵塞领导干部自首或自我救赎的通道,因为无论是党规还是国法,对贪污受贿行为,都规定了减轻或免除处罚的情节。只不过与粗陋的廉政账户制度相比,这些规定更明确也更透明。比如什么条件下上交受贿款物可以算自首、是主动索贿还是被动受贿、有没有因此为行贿者牟取利益、是否造成严重后果等,而且这些情节都要经过调查认定,并且记录在案、公之于众。
反腐是一个系统性工程,不仅要打击腐败行为,还要清除腐败的文化,消除腐败的源头。寄望于个人自律的反腐“妙招”,难以从根本上遏制腐败,最多作为一种辅助手段。真正的制度化反腐,制度约束、公正司法、透明公开、公众监督等,一个都不能少。只有这些制度相互匹配,才能发挥最大的反腐效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