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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立法机制 提高立法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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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印发《关于立法中涉及的重大利益调整论证咨询的工作规范》《关于争议较大的重要立法事项引入第三方评估的工作规范》,明确了立法中涉及重大利益调整论证咨询工作流程,健全了立法机关与社会公众的沟通联系机制,注重发挥社会力量在立法工作中的积极作用,要求及时妥善解决和处理立法工作中遇到的重大利益调整问题和争议较大的重要立法事项。两个工作规范对于提高立法质量,完善立法机制和程序,深入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立法是全面依法治国的前提和基础,立法质量直接关系到法治的质量。党的十九大报告指出,以良法促进发展、保障善治。当前,我国全面深化改革已进入攻坚期和深水区,推进深化改革必然要涉及一些重大利益关系的调整,必然要涉及牵动全局的敏感问题和重大问题。因此,必须在法治下推进改革、在改革中完善法治,不断提升立法质量,积极发挥立法引导、推动、规范、保障改革的作用,做到重大改革于法有据。

  两个工作规范注重健全立法起草、论证、咨询、评估、协调、审议等工作机制。科学立法、民主立法是提高立法质量的根本途径。科学立法的核心,在于立法要尊重和体现客观规律。两个工作规范坚持问题导向,进一步健全了科学的立法体制机制,通过建立有效便捷的工作机制,避免立法决策失当、失准和久拖不决。完善立法程序、规范立法活动,实现立法过程的科学化,将有效增强立法工作的协调性、及时性、系统性,增强法律的可执行性和可操作性。

  两个工作规范注重发挥社会力量在立法工作中的积极作用。为了人民、依靠人民,这是立法必须遵循的价值取向,也是提高立法质量必须遵循的基本规律。立法应当突出开门立法、尊重民意,引导人民群众有效参与立法活动,健全和落实民主开放包容的立法工作机制,拓宽广大人民有序参与立法的渠道。两个工作规范积极运用专门、专业、技术等方面的力量和科学规范的方法,扩大公民有序参与立法途径,畅通多种立法诉求表达和反映渠道,着力提高立法的精准性和有效性,为通过立法反映人民愿望、维护人民利益、增进人民福祉打下更加坚实的基础。

  两个工作规范注重发挥人大在立法工作中的主导作用。发挥人大在立法中的主导作用,是加强和改进立法工作的重要着力点,也是破除部门利益影响立法、地方滥用立法资源等问题的关键环节。两个工作规范认真总结立法工作的实践经验,把多年来法律立项、起草、审议工作中形成的有益做法,以及新形势下加强改进立法论证、咨询、评估工作的新要求,都吸收和体现到文件中。这符合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内在规律和立法工作规律,有助于发挥立法机关在表达、平衡、调整社会利益方面的重要作用,有助于立良善之法、立管用之法。

  “努力使每一项立法都符合宪法精神、反映人民意志、得到人民拥护”,这是立法工作的最高遵循和根本要求。立法机关要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九大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落实全面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紧紧抓住提高立法质量这个关键,为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提供有力法治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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