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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击医托不能只盯着“托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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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公安分局接到群众举报,在位于遵义市汇川区澳门路的欧亚男科医院,打掉一个以民营医院和下属“医托”部门共同实施诈骗的犯罪团伙。按警方通报,遵义市欧亚医院招募大量社会人员,对不特定人员进行添加聊天,诱导无辜群众前往医院就诊,并在就诊过程中通过虚构病情、夸大病情、过度治疗等方式骗取群众钱财

  医托诈骗现象泛滥成灾且久治不绝,已然成为法治的最大挑战。1998年12月,卫生部与公安部联合下发《关于清理整顿非法医疗机构严厉打击医托违法行为活动的通知》,明确定性医托为违法活动,行骗的违法人员将受到处罚。时至今日已快20年,医托违法犯罪行为依然处于高发态势,在各地开展深入治理的当下,遵义欧亚男科医院公然招募社会人员实施医疗诈骗,其性质十分恶劣。

  从大量的案例看,医托诈骗不只会造成公众的财产损失,当事人可能会因此延误病情而带来不可逆转的伤害,危及身体健康甚至生命安全,用“谋财害命”来形容医托并不为过。与其他诈骗相比,医托诈骗的社会危害性更大,更应受到严厉的惩罚。然而事实上,受医疗专业性强、法律不完善和举证难、处罚难等因素影响,对医托的打击往往失之过软和失之过偏,有“以罚代法”和“以罚代刑”之嫌。如果对医托不能以累计违法金额来定性,大多数情况下则只能“抓了又放”,给予简单的治安处罚了事。

  对医托如此,对源头一端的医疗机构同样如此,并未实现严惩。众多案例显示,有关部门对涉事医院要么通报了之,要么罚款了事,严重一点的则是扣减等级分,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营业执照。笔者以为,像“行贿受贿同罪”的原则那样,对利益链中医疗机构的从业人员以诈骗定性,继而进行法律后果的追溯,关系到医托诈骗现象的治理前景。

  时下,对医疗机构和个人的违规行为,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来执行,比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规定,医师不得利用职务之便,索取、非法收受患者财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医疗机构执业,必须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医疗技术规范。在相关专业法规并无具体罚则的情况下,可依托并参照其他法律给予处罚,或者实施综合整治。

  当前对医托诈骗现象的治理陷入了“重托而轻医”的误区,大多数情况下,处于利益链条末端的医托受到了治安甚至刑事处罚,而首端的医疗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却没有被等同对待,而且对机构仅仅罚款或者等级扣分,惩戒力度和强度不够,一些医疗机构投机获利始终大于风险成本,自然无法遏制违法犯罪的冲动。医托乱象则陷入了“打而不死”的恶性循环中,以至于部分医院“业务医托化”和“人员医托化”,通过依靠医托虚构病情、夸大病情、过度治疗等方式骗取群众钱财,如此状况令人细思极恐。

  打击医托诈骗“重托轻医”既难以治标,更无法治本。没有了医疗机构的主导与参与,医托只会是无源之水。由此而论,打击医托背后的医疗机构及其违法人员,比单纯惩戒医托更为重要。为此,应改变时下分段治理和环节打击的短板,尽快建立整体联动的治理体系,比如做好行政与司法的衔接,让违法犯罪者付出行政、刑事和民事的多重代价,让医疗机构和从业人员必须做到令行禁止,敬畏规则,恪守底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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