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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破坏景区行为要严厉说“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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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李某等4人踩踏甘肃省张掖市七彩丹霞景区彩色山体,并在社交媒体上发布相关视频,引发社会关注,甘肃省张掖市检察机关介入该事件。由此引申开去,一个具有共性的问题是,随着我国旅游业快速发展,一些游客的不文明现象大量存在。也有不少行为像上述案例一般,已经构成了对自然、人文景观不可逆的破坏。除了后期司法机关的介入,如何更有效、更有力地规制景区破坏行为呢?

在国内,类似七彩丹霞遭遇破坏的景区着实不少。2017年端午节期间,一名游客因怀疑贵州龙洞景区景物是人工做成,竟然用脚踢将一根生长了上亿年的小钟乳石踢断;曾经有剧组在四川九寨沟拍戏,肆意践踏神仙池钙化堤,留下几十个可能多年也不能修复的印记。不同于乱丢垃圾、践踏草坪等,如此做法对景区造成了不可逆损毁,不能仅仅用“不文明”来形容的,甚至已经是违法犯罪行为。按照《风景名胜区条例》第44条明文规定:“刻划、涂污或者以其他方式故意损坏国家保护的文物、名胜古迹的,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刑法》更是白纸黑字规定,“明知是国家保护的名胜古迹而予以损毁的”,已经构成了“故意损毁名胜古迹罪”。可见在理论上,对其进行惩戒不仅有必要,而且有法可依。

然而单单看结果的话,以往对类似行为的处理,多有“雷声大、雨点小”的感觉。还是以上述例子为证,贵州男子踢掉钟乳石,最终仅被处以500元罚款,行政拘留10日;破坏九寨沟的某剧组,甚至都没意识到自己的错误,连书面道歉和保证都没有。由于处罚不够到位,法律没有释放出应有的公信力、震慑力,反而在一定程度上产生了负面效应,如今很多人没有景区保护意识,到哪里都被强调“捡起你的素质”,实际上也是“有法不彰”的结果。相比国外,对景区保护简直到了“严苛”地步,以乱扔垃圾而言,新加坡会处以劳役,德国人明码标价,在美国甚至要服刑。曾有则新闻说,国内某游客在澳大利亚皇家植物园因不文明行为被警方拘捕,似乎也能说明实际执法效果的异同。

法律已经“长牙齿”,为何不能“动真格”呢?跟执法权有关。事实上,大多数景区安保人员属于雇佣者,不是警察,也没有执法权力。在很多案例中,景区面积过大、安保人员顾此失彼是一方面,即使能抓住一些破坏公共设施的现行,也得报案,交由派出所处理。在这方面,一个较好的试验是旅游警察,我们可以把它理解为专门处理旅游案件的专案组,它具有综合执法权。这是因为旅游涉及多行业、多领域、多群体,旅游纠纷涉及的民事行为,大多超出各传统部门的职责权限,沟通和办事效率比较低。有了旅游警察,不仅可以专门处理游客投诉,而且能直接回应游客不文明行为。这方面已有探索,全国第一支旅游警察队伍于2015年在三亚成立,目前已有13个省(区、市)成立了旅游警察队伍。事实证明,旅游警察在执法权的使用上,发挥了良好作用,值得借鉴和推广。

文明出行之美,美在细节。多个调查表明,“整洁、礼貌、安静、少怨言”的日本游客是世界上最受欢迎的游客,而几十年前他们也曾饱受诟病。从不受欢迎到最受欢迎,原因何在?关键就在于通过制度安排形成硬性约束。根据国家旅游局发布的《2017年全域旅游发展报告》,我国国内游达44.4亿人次,人均出游率达3次,旅游已经成为一种大众化的生活方式。只有不断深化教育,形成全社会共同监督的大众意识,同时筑紧法律堤坝,对故意破坏景区行为严厉说“不”,才能让出行更美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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