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督察工作规定》。规定明确,国家统计局应当及时向被督察地区、部门反馈督察情况,并将督察报告以及督察意见书移交中央纪委国家监委、中央组织部,统计督察情况应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开。
我们注意到,这份规定的最大亮点,也是与以往不同的地方,就是通过国家制度明确专业部门的督察报告和督察建议向党和国家最高反腐机构——中纪委和国家监委制度性移交,而非自发或选择性移交。就统计督察信息而言,移交督察报告已经成为法定职责,制度性约束,刚性要求,目前虽属个例,但从性质上已经完全上升到制度层面,成为整个统计督察全过程的重要组成部分。如果,把惩治腐败所需要的全部有效信息看成是一张大的“信息网”,那么,统计督察信息的制度性移交,无疑使这张“网”的密度增加了、面积扩容了。
毋庸讳言,长期以来,专门反腐机关的违纪线索来源主要靠信访,也就是各界群众的举报,以及明察暗访得来的信息,信息量不仅相对狭窄,而且权威性受到挑战,尤其是纪检机关对大量群众信访的甄别,成本相对昂贵。而一些业务管理机构,尤其是与反腐败关系密切的专业部门,平时在各种业务性检查中,不仅容易发现一些疑似违纪违法线索,而且这些线索一般经过专业的“过滤”,含金量往往更高。但由于目前我国还没有全方位明确的反腐信息移交制度,不仅导致了大量有效违纪资源的浪费,同时,也由于信息资源交流的不及时、不全面,相当数量的问题线索被“搁置”“截留”“贪污”,在客观上放纵了各类违纪违法,甚至由此产生了个别不正当的信息隐匿交易,形成了新的违纪违法。
其实,既往许多重大案件的侦破,都离不开“专业”“专家”的支持。一些专业业务部门,如审计、财政、税务、统计、物价、组织人事、社会保障、安监国土等,在反腐领域都可以大有作为,甚至功不可没。如果各类专业检查或督察中发现的有用的线索能及时移交专业反腐机构,而不是简单做业务性的一般处理,拿钱“罚款”了事,就会使反腐败的信息网络不断扩张,最大限度减少“漏网之鱼”,其意义和社会作用不言而喻。
墨子云“小智治事,中智治人,大智治制”。统计督察信息移交制度从国家治理层面的明确,无疑使反腐机构与其他非专门反腐机构的信息共享向前推进了一大步,拓宽了反腐机构掌握和甄别违纪线索的信息渠道,有利于反腐资源的效能整合,是反腐制度的重大创新,对推动我国反腐败深入发展必将产生积极的意义,同时也折射了党中央坚定反腐败的决心。
铲除腐败,是全党的大事。任何国家机关和国有企事业单位,都负有责无旁贷的政治责任,都有义务不懈怠、不隐匿,及时向执纪机关提供任何组织、党员干部和国家公职人员的违纪违法信息。统计督察报告及建议移交中纪委国家监委的制度化,无疑是开了好头,值得有关部门和各级地方积极效仿,认真探索,国家层面也应尽快动手,研究出台相关制度,对信息移交做出明确规定,使反腐信息资源整合利用制度化、法制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