虽然微信购物当前存在大量交易纠纷,但相关部门不能简单予以打压,应积极扶持和监管,更何况这类问题光靠躲是躲不过的。
日前,甘肃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布《2016年上半年信息分析报告》。该报告指出,微信购物属于个人私下交易,不同于一般的网购,不受新修订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保护,建议公众不要微信购物。
微信购物作为移动互联网时代电子商务的新型业态,甫一出场就受到各方追捧,营业额更是呈现爆发式增长。据中国商业联合会发布的统计数据,2014年中国移动购物市场规模达到9297.1亿元,占网购交易总额的33%。2015年,中国移动购物市场规模更是增长了94.5%。有专家预测,未来不久包括微信购物在内的移动购物规模,将超过传统的基于Web的电子商务平台。
跟任何一个行业一样,微信购物在急速发展的同时,也暴露出了很多的问题。其中之一便是大量的交易纠纷,找不到合适的争议解决机制。作为市场监管机构,甘肃省工商局指出微信网购存在的问题,提醒公众本无可厚非。
但如果仅仅因为发现了问题,并且认为微信购物不受新消法保护,就“建议公众不要微信购物”恐怕就有怠政之嫌了。况且趋势面前,没人能够阻挡。工商局对这个问题迟早还得面对,光靠躲是躲不过的,应该积极面对,寻求解决之道。
其实,甘肃省工商局关于“微信购物属私下交易,不受新消法保护”的论断未必完全准确。绝大部分微信购物发生在公共网络空间,不属于“私下交易”。更重要的是,“私下交易”并不构成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障碍。真正障碍在于微信网商是否属于该法所规定的“经营者”。《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调整的只能是经营者和消费者之间发生的商品或者服务买卖关系。就一般认知而言,“经营者”应当是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注册登记的商事主体。
就现在的微信网商而言,虽然大部分尚未在工商部门进行注册登记,但也有一部分是已经在工商部门注册登记过的。后面这类微信网商大多有线下实体店,其在微信平台发生的交易理所当然适用消法进行规制。
对于没有注册的自然人网商而言,如果他是针对不特定的对象销售产品或服务,其销售行为具有大量、重复的特点,又或者他是以销售产品或者服务为主要职业或者主要收入来源,那么这个没有登记的自然人在实质上已经具备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的“经营者”身份。从法理上讲,对这部分微信网购纠纷同样应当适用消法进行规制。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自颁布以来,总共进行了两次修正。其中最近的这次修正,大幅增加了网络购物的内容,体现了立法者对网络交易纠纷的重视和对网购消费者权利的保护。然而,立法总是滞后于社会发展。面对新生事物,要求现行的法律面面俱到、完备无缺是不现实的。当前,国家工商总局正在制定《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可以借此契机,推动完善微信网商的监管体系。比如:推动微信网商的实名认证、推动微信网商的工商登记、推动微信网商的第三方支付、推动微信网商的失信惩戒机制等。
对待微信购物,政府不应简单地予以抵制或者打压,也不是避而不管,而应当积极地予以扶持和监管。就促进微商产业的健康发展、保护微商时代的消费者权益而言,将微信购物纳入消法保护不仅可行,而且必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