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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青报:有专门法规滋养快递才能“快成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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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日,我国第一部专门针对快递业的行政法规《快递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出台,将于2018年5月1日起施行。《条例》针对用户电子数据信息保护、快件丢失后如何索赔等问题进行了明确规定。《条例》的出台,填补了自2009年邮政法修订以来的法律空缺。

  数据显示,2017年全国快递业务量完成了400.6亿件,快递业务收入近5000亿元。我国快递业务量规模已经连续4年位居世界第一。不过,成绩可喜,问题不少。此次公布实施的《条例》,就是针对各种问题作出的相应规范,实施效果值得期待,这有助于快递业更快成长。

  譬如,针对快递业多次泄露用户信息这一问题,《条例》规定,快递企业应当建立快递运单及电子数据管理制度,妥善保管用户信息等电子数据,定期销毁快递运单,采取有效技术手段保证用户信息安全。而出售、泄露或者非法提供用户信息,最高处罚是吊销许可证。这种规定可打消用户顾虑,增加快递业务量。

  可以说,把快递业关进“法规笼子”是广大用户的期待。而关进“法规笼子”,并不是要捆住快递业的手脚,其实是滋养快递业更好地成长。这是因为,《条例》对快递业扶持的色彩比较浓,比如规定建立健全快递运输保障机制,单位和小区为快递“开绿灯”,车站码头等交通枢纽配套建设快件运输通道和接驳场所等。

  即便是约束性、惩罚性条款,对快递业也是一种“爱”。因为一个行业只有在法治轨道内运行,只有规规矩矩才能健康成长。而惩罚性条款则是要杜绝行业内的不良行为,清除害群之马,为行业企业和行业从业者创造一个更好的成长环境。所以,《条例》对于消费者和快递业来说“满满都是爱”。

  不过,一部好法规落实好才是真的好。而要落实好《条例》,既需要相关职能部门严格依法履职尽责,也需要快递企业和快递从业人员增强法规意识,自觉依法操作。同时,还需要行业组织发挥引导作用。当然,也需要快递用户成为《条例》落地的监督者、鞭策者。

  还需要指出的是,《条例》的部分条款需要实施细则或者地方法规进一步提供支撑。比如说根据《条例》第十四条规定,企业事业单位、住宅小区管理单位采取多种方式为开展快递服务提供必要的便利,但如果某些单位、住宅小区仍然拒绝快递入内,该怎么办?

  众所周知,之前多所大学以维护校园秩序的名义禁止快递车辆入校,既给快递工作造成不便,也影响学生取件。另外,还有部分居民小区也拒绝快递车辆入内,其中,合肥某小区物业人员给出的理由是“拒绝快递车进入小区,得到了90%业主的支持”。如何为快递“开绿灯”,还需细则进一步明示。

  再比如说,根据《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快递企业出售、泄露或者非法提供快递服务过程中知悉的用户信息,不仅要罚款,还可以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其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但如果快递企业把泄露信息的责任推到个别员工身上,让员工充当替罪羊,而企业逃脱吊销许可证等处罚,又该怎么办?

  所以,尽管《条例》规定已经很详细,但部分条款恐怕还需要实施细则来支撑。笔者以为,要么围绕《条例》落地出台统一的配套实施细则;要么各地因地制宜,根据《条例》规定把细化内容纳入到地方法规或专项制度中,以确保《条例》落地过程中少打折扣或者不打折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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