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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论热点:“官员失信”损害社会诚信
【 日期:2016/12/8 | 浏览次数:1275 】
 “官员失信”损害社会诚信
  【背景链接】
  媒体近日报道,在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系统中,被纳入失信“黑名单”的“官员失信”案件目前已超过1100件,而这些失信中既有政务失信,也有个人失信,其债务则主要体现在工程款、借贷款等方面。
  【标准表述】
  [原因分析]
  “官员失信”之所以广受关注,来自于社会对政府信用的看重,因此官员一旦失信,也必然要由政府信用埋单。在各种“老赖”中,官员“老赖”的性质往往影响最坏。一方面,官员手握权力,治理起来的难度和成本更大。另一方面,官员牵涉债务纠纷,就不仅仅是其私德减分,政府形象也会因之受损。
  “公众对于各级政府公职人员抱有较高的期待,期待他们的道德水准、法治素养比一般人更高些。政府诚信也是社会诚信建设的关键。若听任“官员失信”长期成为各级法院执行工作的难点,不仅会影响社会公众对政府、对官员的观感,也会在损害政府的权威和公信力的同时,妨碍社会的公平正义。
  从当前“官员失信”现象的多发来看,失信成本低、追责难度大还是主因。有些单位认为官员当“老赖”又不是犯罪,只是个失信的“小”问题,何必“小题大做”;有些地方对失信行为的姿态是“高高举起”,但打出的板子却是“轻轻放下”。
  事实上,“官员失信”往往与当事官员根深蒂固的权力意识有关。要么自恃“为公家办事”,要么自恃“有公家身份”,结果都是漠视诚信原则,无视法律边界,乃至公私“混搭”,权法不分。
  [参考对策]
  专家总结,一方面,法院应该以更大的公开,披露这些失信官员的相关信息,使之接受社会监督,要在社会上形成一种风气,倒逼失信官员检点并约束自己的行为,免于继续失信。对于那些个人失信的官员,不妨也采用当下法院对一般老赖的惩治路径,诸如限制高消费行为、不得贷款买房等等,官员没有任何理由自外于这些条款。
  另一方面,针对公职人员的相关制度也该跟上。比如,中办、国办近期就发文明确,在职公务员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被确定为失信被执行人的,失信情况应作为其评先、评优、晋职晋级的参考。应该说,这样的“禁止令”十分必要,如果一边欠债不还、失信丢人,一边还要评优升职、仕途得意,无疑是在助长失信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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