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盲井”从未消失,只是从地下转到了高空
5名工友将被害人骗至工地,在高空作业过程中,敲打被害人头部然后将其从高空抛下致死,随后制造虚假安全生产事故的幻象,向工地索要巨额赔偿款,这情节,几乎就是高空版的“盲井”、工地上的“矿难”,其手段之残暴,由此展现的人性之残忍,让人不寒而栗。
应承认人性的幽暗,在安全生产事故背后的巨额赔偿面前,总有人铤而走险。但要看到的是,案犯之所以敢铤而走险,无非是冲着生产安全事故巨大的赔偿利益而去,如果工地在受害者身份认定上严格遵守相关程序,堵住案犯伪造身份的口子,他们就无机可乘。
在此案中,由于工地方提出做亲缘鉴定的要求后案犯全体连夜失踪,事情得以败露,骗局没有得逞。这值得庆幸。但跳出个案看,虽然人性有幽暗的一面,“盲井”式犯罪难以禁绝,但若一些工地、矿井在发生类似事件时,本着息事宁人的态度私了,只会助长“盲井”式犯罪的发生。
之所以选择私了,是因为若非如此,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可能会承担更严重的责任。《安全生产法》第八十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应当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不报;第九十二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要根据事故严重程度处以年收入百分之三十到百分之八十的罚款;而根据第九十三条的规定,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要追究刑事责任。
也就是说,生产经营单位发生安全生产事故后,不仅可能要面临罚款等处罚,或许还会被追究法律责任,这与私了的“成本”差距不言而喻。一些不法分子看透生产经营单位这种“不愿将事情闹大”的心理,铤而走险,制造一起起“盲井”事件,也就不足为怪。
所以,减少“盲井”式犯罪,归根结底还是要从加强矿井与工地的安全管理入手。只有每个安全生产责任人认真执行安全生产规则,履行安全生产事故上报制度;监管部门对生产经营单位严格执法,不错过每一起安全生产事故的瞒报事件,才能减少“盲井”式犯罪事件的发生。